联系我们

  • 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摄影作品如何申请上海著作权登记?

摄影作品如何申请上海著作权登记?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30 08:54:13

其实摄影作品他也是有著作权的,所以对于一些知名的摄影师来讲,为了让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所以就想要申请著作权,那么摄影作品如何申请上海著作权登记?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可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

1、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品登记工作。

3、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

4、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但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

摄影作品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对于这个问题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其实无论是摄影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人还是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只要我们根据流程去做提前做好准备,相信著作权登记的过程也会比较顺利的。

版权对于个人或者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旦申请成功就会受到版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但是在人们日常生活当中还是会遇到很多关于版权方面的法律纠纷,其中企业版权纠纷有多少种类型?跟随小编的我步伐一起来看看吧!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但出于本职工作的报告、讲话属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报告人或讲话人不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无理拒绝。但著作权人应当说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将作品毁坏或者灭失,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看该作品写做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无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则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4、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此文章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企业版权纠纷有多少种类型,为他人撰写的报告以及注册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行为所有权的纠纷,还有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最后是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每一种不同的类型在处理方面也是不同的。

我们平时听歌使用的唱片、录音磁带涉及到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不能随意复制使用。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

1)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2)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盗版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4)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盗版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如无相反证据,录音、录像制品上明确载体的制作者、录制者或者加注P标志的民事主体信息,可以被推定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的权利,但录音制作者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无须经过录音制作者许可,也无须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限制: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形式有哪些?版权许可方式

版权在许可时需要签订合同来分清权责,同时也是保障双方权益。因此,小编为大家介绍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及许可方式等相关知识。

一、合同形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口头约定。若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刊登作品除外。若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则是否为书面形式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许可使用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前者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指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并不再向第三人发放相同的许可。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约定期间和范围内以特定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仍然保留着本人和授权第三人在相同期间和范围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三、地域范围及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即著作权人许可某作品著作权的适用地区等。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被许可人行使其所获得的权利。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如果受让人超越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或许可期限行使权利,则为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版权所有: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