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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权所有权有哪些具体内容?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6 08:21:56

曾经有很多人都喜欢听音乐,但是在听音乐的过程中有很多歌曲无法正常播放,并且会显示由于版权原因,所以需要进行充值才可以听此曲目,也就是说在登记版权之后,也可以为此来进行相关的收益。除此以外还可以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那么上海版权所有权有哪些具体内容?上海著作权登记小编来分享下。

版权所有权有哪些具体内容

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法规定和保护的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警示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价值密切相关,具有不能转让和不能剥夺、不能继承的特性。(一)发表权发表权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完成作品后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在什么地方发表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表权与使用权是相结合的,在行使发表权的过程中,发表权的行使往往受到使用权的限制。作品的发表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不署名,署真名、署假名,署笔名、署艺名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作者的署名权一般不能转移、不能变更。

(三)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作者,对作品的修改通常都有特定的原因,体现作者对作品复制的严谨态度,作者创作的作品不能随意修改,只有作者才享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修改。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续,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擅自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侵犯原作者的权利。

二、财产权。以上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版权所有权有哪些具体内容的相关内容,版权所有权的内容,包括有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多个方面,所以在此方面的保护范围对于登记者来说还是非常不错的。

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也是可以质押的,但是办理流程很多人不了解。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那么,著作权抵押如何办理?现在就跟着小编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抵押如何办理?

(一)质押合同的登记机关根据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

(二)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审查

二、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能转让吗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也就是著作权人不论是否存在于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三、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抵押如何办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抵押办理有具体的流程。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现在时新一个词,叫做“网络版权”,大家都听说过版权,但对网络版权可能就比较模糊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什么是网络版权,都存在哪些侵权行为。

一、网络版权的含义

1、相对于数字作品,传统的作品被上传到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人在互联网里所享有的权利,这里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意思是以“极坐标”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广大民众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地点可以获取作品的权利。

2、互联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比如发表权、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署名权、等权利。

二、网络版权的常见的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盗版是依托互联网环境进行的。在国内网络中,版权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图片作品上载到网上。

2、转载或复制已在互联网上的图片作品。

3、帮网络非法复制、发行作品等非法组织或个人,提供辅助性服务的行为。

4、未得到原创允许,网站间相互转载版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明文条例,明确了传统著作权互联网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有更多版权想要咨询的,就找我们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著作权和署名权有何不同?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著作权与署名权区别

1、主体不同。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2、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3、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2、客体不同,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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