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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作品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6 08:51:57

美术作品的上海著作权登记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当然,美术作品在创作出来的时候就已经拥有了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登记不过是为了能够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那么,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如何申请著作权?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费用和获得证书的时间来决定如何申请。

1.申请人应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或到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有很多准备好的材料。如果您填写了错误的信息并来回走,将需要很长时间来签发证书。

2.申请人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中介。有一个特殊的人跟踪登记,这是昂贵的。何时签发证书取决于你的费用。

3.申请人可以在线上自行申请版权登记会员资格。自助专业人员跟进,认证率高,认证速度快。

如何申请著作权?

1.在CPCC版权登记大厅处理;

2.通过邮件向上海著作权登记中国部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3.找一个依法成立的机构。

我怎样才能为我自己的书申请版权呢?

一、本书版权登记准备材料:1.工作登记申请表2.工作描述3.作者或其他2人以上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作者签名);继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工商注册登记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4.工作著作权所有权证书作品章节目录;书籍封面和3页以上的复印件;影视作品、音像制品信封或照片、样本磁带(电影);书面作品的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副本或样本;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或作品照片等手稿的复印件;独家许可合同(复印件)。

二、写作要求:(1)作品介绍、书面作品(请注明文章字数);(2)创作过程和作品的创造性;(三)工作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独立完成;(4)解释作品是否已经出版以及以何种方式出版。如果尚未出版,何时出版,如何出版?

三、处理步骤:1.申请人提交了5份以上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构检查收到的材料3.付款通知4.申请人支付登记费用5.登记机构接受申请6.回顾7.制作并颁发5张以上的证书8.公告。

第四,处理期工作登记机构收到工作登记申请材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周期为一个月,自工作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著作权如何申请?一、如何申请著作权著作权自我创造是自然拥有的,而著作权是未经申请而拥有的,但是如果你想证明它是你的著作权的话,你需要一些证据来证明作品是你创造的;如果你能通过著作权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用证书证明你拥有著作权的工作就简单多了。

登记软件著作权会带来哪些好处?

对于科技、游戏等类型的公司来说,登记软件著作权是必不可少的,拥有软件著作权会带来许多益处,具体好处请接着往下看。

软件上海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版权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3、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4、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5、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误区有哪些呢?

软件著作权转让有四大误区,也许许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误区1: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误区2: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上海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误区3: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转让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著作权转让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不必对此太苛刻。理由是软件著作权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误区4: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软件市场,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软件的情况。如果是明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购买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或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完全侵权责任,对此理解没有分歧。但是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善意第三人在进行软件交易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由于其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对价且没有过错,因为其他原因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公平原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善意软件持有者的侵权责任自己不承担,而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只有在该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才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提供者追偿。实践中对此理解也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实际上侵权软件的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有限的侵权责任,即履行销毁侵权产品的义务。

现行《条例》第三十条已经明确规定: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软件受让方如果受让的是侵权复制品,仅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必须承担。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是采用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推断第三人侵权并且承担责任。他必须要停止使用该侵权复制品,同时要将侵权复制品予以销毁。对于停止使用并且销毁侵权复制品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果要求不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复制品的,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软件受让方必须再向真正的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方能够继续使用。该合理费用的数目一般可参照该软件非专有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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