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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6 08:52:45

随着当前软件开发数量的激增,软件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很多人由于缺乏版权代办的实践经验,导致在众多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不知道作何选择,下面就为大家介绍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选择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一,看机构整体实力。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大家首先要考察的便是机构的整体实力情况,代理机构的整体实力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是否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合法登记备案,是否持有国家工商部门颁发的合格许可经营证书等,如果该机构连最基本的资质证书都不能完全提供,则这样的代理机构显然不值得大家信赖。

第二,看机构服务水平。服务水平情况是大家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服务水平的高低与员工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建议大家在具体考察时,一定掌握员工基本素质情况,比如是否持有行业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具有基本的学历要求及教育背景等。另外,机构是否提供后期的跟踪服务也是大家需要明确的事项,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后期跟踪服务到位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

第三,看机构市场报价。市场报价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事项,版权代办报价和市场其他商品类似,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在此领域也同样适用。建议大家不要轻易选择市场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报价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这样的机构或多或少存在着服务上的短板。

软件著作权申请步骤怎么走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步骤一:准备材料:

1、软件申请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注册一个新用户名,登记并在线打印,并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说明文档(最多60页,标明页码);

4、程序(也就是源代码的打印,最多60页,标明页码)材料要求: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面连续30页、后面连续30页组成,不得多于或少于60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备注:

1、所需要的4种材料,按照上述1234的顺序排列,不要装订,用夹子夹好,即可送去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材料初审不通过,会被打回,红字是说明,请务必按照红字的规定来准备。

2、文档中要保持软件名称统一。

步骤二:

大厅办理步骤:

1、取号-初审-初审通过(通过后,会给一张缴费通知书);

2、取缴费号-13号窗口排队缴费(每份¥300,会一张收据);

3、缴费完毕-12号窗口扫描(扫描缴费通知书+收据);

4、收据自己保留,缴费通知书给5号窗口换取受理通知书所需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在官网查询结果。公告通过,3个工作日后带着受理通知书前往办理证书。备注:初审每次最多审6份,超过6份需要取两次号分两次办理。

根据法律法规,软件版权种的财产权允许转让,而人身专利不能转让。下面介绍一下软件版权转让无效的情况。

一,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双方的版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软件著作权转让的书面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无效的。实际上,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是由转让方自行决定的。为了防止争议,解决未来可能的纠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二,必须进行登记吗?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在著作权部门指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登记。此处强调的是自愿原则,但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在转让软件著作权时,为安全起见,先注册。

三,软件版权转让注意事项?在软件版权转让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两人以上合作开发的软件,版权属于合作创作者共同所有,因此,软件版权转让必须经过著作权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转让软件版权,则属无效,无法律效力,转让人必须及时停止转让。

与此同时,也要消除这种行为对其他版权共有人的影响,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在软件版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权的区域范围,因为软件版权是有区域限制的,特别是在版权转让发行权、复制权和翻译权的情况下,转让方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的是全部版权还是部分版权,并对具体权进行详细的描述。

什么是模型作品?如何保护模型作品版权?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模型作品一旦登记了版权,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是如何保护模型作品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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