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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7 08:58:09

什么样的图片有版权?享受版权。“二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创作形式有以下几种:

志道(1)文字作品;(2)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艺术和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第57条本法中的著作权是指版权。

现在图片版权真的那么重要吗?是的,个人有充分的权利拍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是指任何人出版、签署、修改、出租、展览和传播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当然,这也包括摄影师对自己照片的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7条,本法中的著作权是指版权。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五)摄影作品。未经同意,你的个人照片被公司用于商业活动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扩展数据:版权的保护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公民的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署名权除外),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

什么是版权重复转让纠纷?版权归谁?

现实中,常常发生版权纠纷。其中就有版权重复转让纠纷,那么这项纠纷具体是指什么呢?重复转让的版权到底归谁呢?且看小编的以下归纳。

一、什么是版权重复转让纠纷版权重复转让纠纷,是指版权权利人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版权侵权、确权纠纷。

二、重复转让版权归谁?在审判实践中,因版权重复移转产生的纠纷包括在后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比较容易把握,通常直接确认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权享有版权。版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在不讨论侵权是否构成的情况下,只要确认谁享有版权,就可判定排除侵害和妨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应当判定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有关作品。为了恢复原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不需要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因此,基于版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

软件上海版权登记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可以查询软件著作权是否注册登记成功。那么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一、查询软件著作权是指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据库中进行档案或主题查询。

二、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三、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人应对此充分认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抵触

著作财产权转让和许可时,可以转让和许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也可以转让和许可所有权利。甚至同一权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和许可。比如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但著作权与之同理)中的复制权,可以将磁带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可以将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也可以将V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当然也可以一并转让和许可。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和抵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至于备案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时起什么作用,则未进一步规定。

二、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利。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

一般认为,当侵权人侵犯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已经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其尚存在侵权的权利依据。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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