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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8 08:59:32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理由是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一些区别,究竟是怎样的呢?就带大家来看下。

1.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2.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3.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笔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

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

故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好的法制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过多地干涉软件正常的交易,以免妨害软件业的发展。

著作权转让前,这5大注意事项先了解好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这个“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之一,和商标专利一样,也是能转让来变更权利人的,但在转让之前,最好先了解下相关的注意事项。

著作权转让注意事项

一、著作权权利人的确定1、先进行著作权的查询,确认著作权是否是转让人所有的。可以直接在著作权局官网的著作权公告信息中输入相关的著作权信息进行查询。2、可以提交查询申请表,到著作权局进行查询,著作权局查询大概15个工作日,查询后著作权局将会有相关的查询报告出具给申请人,该查询也是著作权转让登记的一个必要文件。3、对于该作品如果是合作完成的,则该著作权转让需要得到合作人一并的同意。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拟定1、著作权转让通常转让的是所有的权利,但不包括人身权,也可以拟定著作权转让后,作者保留署名权,其他收益权,使用权,继承权,再转让权等均归为受让方所有的。2、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三、著作权转让必须到著作权局进行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四、著作权转让的有效期要鉴定,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性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

五、著作权转让的生效时间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最好将生效时间约定为: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防止以后发生争议。

一直以来很多人在面对版权问题时候感觉不是很重视,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版权问题,因为版权就是对于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尊重,使用成果时候需要进行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那音乐版权转让有哪些注意内容?这里就跟随麦汇一下来了解一下!音乐版权转让有哪些注意内容?具体如下:

1、音乐版权转让时千万要注意版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2、音乐版权能够进行转让的是财产权,人身权不能转让。3、讨论版权转让具体事项时,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4、音乐转让时一定要明确转让权力的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限。5、音乐转让时关于价钱的问题一定要明确6、约责任是一定必须要考虑到的7、关于音乐版权转让生效的时间问题8、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版权登记必须到国家版权局登记办理。

为了使所办手续符合有关规定,转让前最好到专业的法律机构做详细的咨询和了解,以做好相关的准备。转让过程中,双方应该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并按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转让工作能顺利有序进行。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性作品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原创性作品都受保护,只因这些作品虽然具备原创性,但并不能称之为知识产权,不是私人的,也不是法人的,而是具备公共性质。对于在作品上的权利,英家称之为版权,而在我国则叫做著作权。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包括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下面麦汇就给大家说说在数字千年版权法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在数字千年版权法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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