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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软件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2 08:47:33

自传体作品,是叙述自己生平和经历的作品,多为文字作品,如图书和文章。自传体作品以事实为依据,并不妨碍作品可以具有创造性。完成自传体作品,可能是主人公自行撰写,不涉及他人,但自传体作品在他人参与下完成的情形也是常见的。参与人可以是辅助人、合作人,但一般不能是作品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自传体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什么。

(一)辅助人参与人首先可能是辅助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是当事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这里所说的创作,是指使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具有不同于他人的个性。辅助人虽然参与了有关工作,但是对作品本身的形成,没有进行直接性的创造性的劳动,或者说作品本身没有凝聚其精神劳动成果。辅助人不享有著作权,不是作品的作者。

但其可以依据合同从作者那儿获得劳务报酬。有时参与人也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将自己的智慧和心血直接融化在自传体作品之中,但依照约定在作品上没有署名。笔者认为,此时也应视其为是辅助工作人,作品仍为独创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据此,若自传体作品完成,著作权人(作者)应为该篮球明星,而不是其受托参与人。也就是说,进行了创作性劳动的人,仍然可以不是著作权人,而处于辅助人的地位。

辅助人只是幕后英雄,作品上不表现他的名字。这里面的法理问题是,精神利益是否可以让渡的问题。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可以让渡,自不成问题。关键是精神利益(如署名权体现了精神利益)能否让渡?笔者认为,精神利益不是人格权本身,因此是可以有限让渡的。比如,自由是随着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是基本人格权,也是基本精神利益,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意限制自己短暂的自由来获取财产利益。有学者指出,不允许权利人放弃权利,也正是对权利人有关权利的剥夺。版权法(著作权法)既然没有规定不得放弃精神权利,那么就可以推定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于自传体作品来说,有创造性劳动的人放弃自己的署名权来换取财产利益,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同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观念。

(二)合作人自传体作品,有时自述人与书写人都在作品上署名。如注明口述:某某某,撰文:某某某。笔者认为,该种作品应当为合作作品。因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口述完成,撰文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口述人就已经有了口述作品。共同署名的文稿则是合作作品。应当指出,在口述作品完成以后,口述作品作为独创的著作权已经产生,并成为合作作品的基础。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进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区分为可分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合作作品。如对于合作产生一首歌曲来说,谱曲和歌词是可分的。对于自传体合作作品来说,作品是浑然一体的,不存在各自部分,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准共同共有,但就发表而言,不同于民法中对物的共同共有的要求。发表权是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

民法中对物的共同共有,是指对同一财产的所有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自传体的合作作品,口述人和书写人都有发表权(著作人身权),任何一方的反对,都是无济于事的。法理上有一个推定:口述人与书写人达成合作协议,是为了使自传体作品发表。口述人的反悔,是受制于书写人的。需要研究的是:口述人在口述完成之后,其表现在口述作品中的个人秘密,是否脱离人格权法的保护,是否仍然享有隐私权?笔者认为,在形成口述作品之后、自传体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对在口述作品中表现的个人秘密,仍然享有隐私权。

因为,尽管形成了口述作品,但只是向撰稿人公开了个人秘密,没有向社会公开个人秘密。在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仍然可能出于保护隐私的目的而解除合同。当文稿完成之后,口述人一般不能以隐私权对抗具有合作人身份的撰稿人,因为若无正当理由,口述人已经不能妨碍撰稿人的法定发表权。此时视为口述人自愿放弃了对口述作品中个人秘密的隐私权保护。依法理,尽管合作双方都有发表权,但是在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对与撰稿人之间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有单方解除权。但是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这样,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建议将来《著作权法》修改时,明确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合作人区别于辅助人之处,除了合作人有发表权而辅助人没有发表权之外,还有两点:一是辅助人没有署名权,而合作人均有署名权。二是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合作者享有,这是以(准)共有身份取得财产权的方式。辅助人并不享有此种权利。

(三)委托作品的受托人自传体作品的辅助人、合作人,也不同于委托作品的受托人。委托作品是指作品的创作是依照他人的委托而进行。委托作品的通俗表达是:一方出钱,一方出智慧。摄影、美术、地图等作品,常常是委托作品。辅助人一般没有创造性劳动,即使有一些创造性劳动,也被著作权人通过合同吸收了。而委托作品的受托人则进行了创造性劳动。

合作完成的作品与委托完成的作品也不同。合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人共同进行创造劳动;委托完成的作品,委托人并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是受托人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完成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自传体作品来说,如果署名人是受托人,那末就失去了自传的意义,与自传名不副实了。而且自传是根据个人的亲身经历事实为基础创作完成的,并不是小说,完全由受托人进行创造自传体,属于事实不能。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创作确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确实是由于受托人的创造而完成自传作品,那么对于读者等受众只能是欺骗行为。须知:以第一人称创作的小说,并不是自传体作品。

因此,笔者认为,完成自传体作品,不可能是通过委托创作合同来完成。除自己亲自完成外,只能通过委托进行辅助工作或者作为合作作品来完成。如果主人公与他人的合同的标题写成委托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解释为委托完成辅助工作的合同,或者解释为合作合同。

我们在进行软件上海版权登记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软件名称和他人已经登记的软件名称一样或相近,这样我们的软著还可以申请吗?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软件重名情况。

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可以重复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软件开发完成后形成的开发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源代码、目标代码等都是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是软件名称、思想、处理过程等则不属于其保护范围。

因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软件名称是可以相同或者相似的。

比如以下通过软件著作权查询的由不同著作权人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同一个公司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可以重复吗?同一个公司或自然人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如果软件之前已经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再用相同的软件名称申请软著时,这种情况属于软件版本升级登记。软件版本升级登记软件名称一样,但版本号不一样。

软件版本升级登记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时,软件作品说明应该勾选修改,而不是原创,同时应该提交软件升级功能说明。软件名称应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有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他人软件名称中包含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为了避免损害对方的商标权,造成侵权纠纷,软件名称不应该包含他人的商标名称。

比如我们已经注册”“商标权,那么他人就不能在软件名称中包含字样,否则就侵犯了我方的商标权。软件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在APP软件和游戏软件领域占比偏高。由于APP软件和游戏软件的名称一般是简短明了,更容易和他人已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名称和商标重复。因此在APP软件和游戏软件的命名上,建议事先进行软件名称重名查询,同时做好自己软件名称的商标保护工作。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名称重名在浏览器中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已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据。

版权登记对于创作者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能够帮助版权人确定版权的归属,避免未来因为版权归属问题而造成的纠纷。但是尤其需要注意一些作品的版权登记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哪些作品不申请版权登记容易产生纠纷?

版权登记有助于作品的转让和使用,从而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下列这些作品就必须应进行版权登记,否则后患无穷。

一、网络小说随着IP产业的火爆,网络小说的热度也前所未有的高涨,版权纠纷问题也不断发生。

二、网页设计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网页让人眼花缭乱,抄袭各个知名网站网页设计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所以对网页设计进行版权登记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三、广告标语很多人都认为广告标语是不具备版权,因而随意使用他人的广告标语,其实这是一个长期以来错误的认知。广告标语是广告的必备因素,具有独创性的广告标语能够在法律上构成一件作品。

中国的著作权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1990年9月1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颁布,并于2010年4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生效日期是什么时候?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案)。2012年3月31日,版权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著作权法的修改稿,并征求公众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哪一天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案)。2012年3月31日,版权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哪一天开始生效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它将于1991年6月1日生效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国的著作权法是哪一年通过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1990年9月1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颁布,并于2010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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