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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软件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0 08:40:26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也不同。常见的有: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各类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如表演者权许可使用合同等。

我国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和鼓励交易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不同内容的合同,主要条款也不同。《著作权法》第24条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上海版权登记总结的几个方面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翻译则应明确授权何种文字的翻译使用权。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但一定要明确约定。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很大的区别。著作权法要求被许可人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利益。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这些内容,合同中都应当明确约定。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后,对此类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可以认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应由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协商约定,但有效期间最长不能超过著作权人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有效期。

4.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比如,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币,还是付可兑换的某种国际硬通货。如果有具体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认真履行。但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在双方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违约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内容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去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之外,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须列入的内容做出约定。比如,纠纷解决的办法,双方可以约定有关仲裁的条款。

著作权中保护的作品是比较多的,包括音乐作品、文字作品以及美术作品等等。而具体说到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时,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这是有一定难度的。尤其是在美术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时,该如何进行认定,这是很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急于了解的内容,下面就集团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怎么认定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

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注意事项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著作权的行使。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著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著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

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版权是一些地域的叫法,它也是著作权。针对版权的申请办理是归属于备案规章制度的,备案后才可以合理得到维护法律效力。那麼,个人版权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呢?版权又有什么法律法规?我敢确信一定会对于此事造成深厚的兴趣爱好。今日的网编就陪你深入分析关于此的难题。下边,可以看详解。

一、个人版权有效期是多长时间1、作者为中国公民的限期保护期为作者此生及身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身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假如是协作作品,截至于最终身亡的作者身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为法定代表人和别的机构的限期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初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写作进行后50年之内未发布的,著作权法已不维护。3、独特作品的限期影片作品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写作的作品及拍摄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初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写作进行后50年之内未发布的,著作权法已不维护。4、作者真实身份模糊不清作者真实身份模糊不清的作品,因其所有权和得到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初次发布后50年。这儿的作者“真实身份模糊不清”,并指作品故以假名、化姓、笔名或是未落款发布,难以确定作者明确真实身份的状况。当在50年之内明确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上述之要求。

二、个人版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世界各国一般依据其该国经济发展及文化发展趋势的状况明确。从著作权法律的历史时间看来,一般初期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期较短,20新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达国家保护期较短,资本主义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类、造型艺术和科学研究作品保护期较长,拍摄、好用工艺美术作品、同步录音录像作品和影片作品的保护期较短。依据《伯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要求,各条例理事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此生以及人死之后50年;对影片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布于众后的50年或是作品进行后的50年;对拍摄作品和好用工艺品的保护期不少于作品进行后的25年。欧盟国家的著作权法和英国版权法要求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为作者此生以及人死之后70年。因为经典著作人身权和经典著作财产权利的特性不一样,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经典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大部分大陆法系國家注重维护作者的人身权,因此要求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定的、永久性的;英美法系國家和极少数大陆法系國家要求经典著作人身权的维护也是有限期的,或者是为增加至作者身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利保护期同样。在我国著作权法对经典著作人身权和经典著作财产权利的保护期各自多方面要求。依据著作权法第20条要求,作者的著作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不受到限制。

即这三项支配权永久性受法律法规维护。作者的发表权因为与作者履行经典著作财产权利紧密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第21条要求,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同样,为作者终身以及身亡后的50年。这也是著作权做为专利权具备时间性这一法律法规特点的反映。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规章制度的关键內容。著作权法律规章制度一方面要维护著作权人特别是在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激励作品的写作;另一方面要考虑广大群众的精神实质要求。因而,从法律法规上立即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均衡2个层面的规定是十分必需的,这也是著作权规章制度创建的立足点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包含哪些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软件著作权也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对于这些权利也存在侵权的行为,也就是上文所说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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