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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包含的类型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5 08:56:19

在网上或者是新闻中,或多或少能看到或听到所谓抄袭事件,或者是在对版权进行维权或争论。那么什么是版权呢?上海版权登记申请又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一、版权登记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二、一般性作品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第1次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2、申请者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作品样本(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美术、摄影作品提供10cm×12cm照片2张;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4、作品创意说明。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合作作品附合作作者委托书、委托作品附委托合同或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谁能申请作品登记(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登记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

网站未经允许提供下载违法吗?详细内容如下:

一、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的,违反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如何理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下情况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如何理解违反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下情况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也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显然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站未经允许提供下载一般来说都是违法的,一般网站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侵权行为。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公民更加的关注法律,不断的学习普及法律。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来,有读者问到著作权与版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说,从法律的上来讲,著作权就是版权。

一、著作权即版权的原因

为什么说: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因此,称著作权法还是称版权法,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其细微处可能有点差别,但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如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发起的伯尔尼公约,其第二条两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转译为著作权,在该公约英文文本中,这几处都换为Copyright,日文转译为版权。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Copyright,香港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版权,台湾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著作权,我国大陆的作者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来看,虽然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

二、权利种类和形式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创意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创意、点子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思想,而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原因在于著作权法本质是为了通过赋予作者一定的特权使其能够获得经济、精神利益,鼓励创作进而促进社会文明和文化繁荣。同时著作权法也要考虑公众利益,如果第一个人把女人比喻成花以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采用这个比喻反而将限制其他人的创作,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此外创意、点子没有载体,几乎不可能举证是B抄袭了A还是两人同时拥有了近似的创意。如何确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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