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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6 08:58:33

时代在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渐明,这让不少商家为了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纷纷选择了知识产权申请,比如商标注册和上海版权登记等等,对于互联网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那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问题了,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计算机软件登记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2、作品登记申请书;3、版权代理委托书;4、权利保护书;5、作品创作说明书;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3)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的作用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副本的权利;

(7)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创作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制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10)放映权,即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1)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输或者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编辑权,即改变作品和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6)装配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段装配成新作品的权利;

(17)2人以上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个人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财产权,也称为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权利;

3.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案件起诉须知

一、引言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在我国与版权同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其他各项则为财产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他人不能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专门法。《著作权法》规定了如何处罚侵权人,使被侵害的著作权权利人得到救济。正确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处罚和救济的前提。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明显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少,有争议的侵权行为将会增多。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著作权法》调整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关系,这两种权利关系都可能涉及侵权纠纷。除著作权关系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版式装帧设计权,等等。上述权益发生纠纷,都适用《著作权法》。侵权是对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不法侵害。在侵害一般民事权利时,常表现为造成人身的伤害、对财物的毁损。而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则为著作权法而明确规定的行为,有别于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的归属要比其他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归属难以确定。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权利归属大都没有争议,权利人与权利客体的对应关系明确,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权利人的身份往往并不那么直接了当,原告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著作权,要通过原告是否进行了创作,且该行为是否产生了独创性的劳动成果等加以判断。

一个作品,它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创作,创作是确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依据。但是,有关法律还规定法人等也可以成为作者,一些虽未从事过独创性劳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他们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可见独创性劳动并不是判断著作权权利归属的惟一标准。而且,同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归属是由专门行政机关授权所决定的,权利归属自国家确认之日就已明确。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将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权利登记。经登记的著作权,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自然可以作为权利人的权利证明;而未登记的著作权,主张权利的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容易发生争议。在境外发表或者出版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录音录像制作者等著作邻接权人起诉他人侵权,他们享有权利的证明问题就更为复杂。

实践中却往往要求著作权人提供作品原始手稿,要求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提供著作权人许可其出版、录音录像的原始证据。这样,必然发生权利人举证困难,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著作权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这条规定重点把“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证据形式,对解决著作权的举证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著作权权利是随作品的形成而形成,无需借助有关机关的认可而存在,是一种依法自然形成的权利。因此,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容易进行权属抗辩。权属抗辩是指被告对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权属作出否认。它是被告对付原告的起诉最基本、最常用的手段,是被告取胜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能以权属抗辩,则会产生迅速快捷的反驳效果,也就是说如果权属抗辩成立,可以导致原告诉权丧失,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使得被告无需经法院对原告所诉的侵权内容的实体审理而胜诉。由于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享有的民事权利,没有这种权利,诉就不能存在,原告的主张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以原告是否享有本案民事权利进行抗辩最易动摇原告的诉讼根基,尤其是在著作权诉讼中,权属抗辩几乎成为被告使用的“常规武器”,经常见诸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对此,原告起诉时必须高度重视。

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应用著作权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从狭义上讲,著作权指作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而言,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作品以外的物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不同的主题。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机构,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不同的保护对象。著作权受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传播者加工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工作,而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工作。

3.不同的内容。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发表和签署作品的个人权利,以及复制和发行作品的财产权;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机构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4.保护的前提是不同的。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生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获得必须基于2人以上的授权和作品的再利用。出版社现有的纸质图书版权可以直接放入电子书领吗?邻接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该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制品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通过表演、录音、广播等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助手。后者在向公众传播创作者的作品时,增加了自己的创作劳动或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投资,使原创作品以新的方式表达出来,具有新的创造性,因此得到法律保护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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