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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摄影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0 08:09:48

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那么,上海版权登记的重要性有哪些?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摄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版权表现为:

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

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1、得到法律认可保护。

国家支持和保护原创作品,作品在经过登记后,可以获取权威版权证书,即可从法律层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2、掌握维权举证材料。

版权登记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版权证书能直接获取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当产生纠纷时,在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证明。

3、便于版权作品交易。

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等活动时,需要版权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促进版权作品更好地转化和利用,实现传播和经济价值。

4、提升企业资质的砝码。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能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同时,还是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的重要支撑条件。

网络转载版权问题的有效避免方法!

如今的网络是强大的,使得网络转载也越发的常见。但是转载也涉及到版权问题。那么,如何有效避免网络转载的版权问题呢?看看小编给大家汇总的方法。

一、有效避免网络转载的版权问题的方法

1、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2、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比如,有些权利人在得知我社媒体刊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便会与采编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支付稿酬或删除作品的方法就会避免诉讼。

3、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出于对著作权问题的考虑,媒体网站提供的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都应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4、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可以转让的著作权利有哪些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作品修改权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

1、转让双方就转让的一些事项达成协议,签订转让合同;

2、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3、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4、通知缴费;

5、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6、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7、审查;

8、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9、公告。

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1、《著作权法》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1)复制或者部份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3、处罚的数额见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以及诉讼请求人的律师费用的支付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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