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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音乐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7 08:54:11

可以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证据

侵权行为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

2、被告软件的的程序和文档;

3、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力也较高;

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档,主要是指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与源程序开发有关的开发文档;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做的法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原告损失的证据

这是主张赔偿的主要依据。原告首先要根据其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注意这是个递进的关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他证据1、被告过错的证据往往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甚至有时是很明显的,不证自明的。2、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证明的难点往往不在于原告有没有损失,而是在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否全部来源于被告的侵权行为。

录音作者拥有哪些版权权利?

录音版权著作权法保护作品,那么对于录音作品的作者来说具有哪些版权权利呢?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一、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录音制品制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广播电台和其他录制录音制品的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录音制作者有权在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上署名。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以复制等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的。录音制作者的这种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录音制品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录音制品录制完成50年后,这种邻接权为届满。

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互联网传播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除取得上述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作品进行登记。那么上海版权登记作品有什么要求?什么样的作品受版权保护?

第一,作品应当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二,作品应当表达一定的思相和情感。

第三,作品必须要有独创性。

第四,作品应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第五,作品应具有相对的完整性。

第六,作品必须可以被复制。

什么样的作品受版权保护?

受保护的作品是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登记材料和流程是知识产权类别中相对简单,办理时长较短,审核通过率较高的一项。文字作品上海版权登记一般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和版权登记保证书和准备好的登记材料,递交给国家版权局或各地版权中心。机构进行审核之后,没有异议将会在受理一个月左右下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版权登记申请书;

3、文字作品说明:主要是简述作品的内容与创作的过程,说明书必须有作者的亲笔签名;

4、版权登记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版权登记的权利保证书。文字作品版权登记:提交登记材料--机构审核--审核通过下发版权登记缴费通知单--缴费后正式受理审查--审查通过下发登记证书。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对文字作品的要求:

1、文字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2、文字作品需要具备可复制性,且复制后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文字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以上三种要求的文字作品可以进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可以自行到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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