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网络图片如何界定著作权

网络图片如何界定著作权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6 08:49:27

目前在我国,摄影作品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和泛滥,不少企业或个人在未经作品所有权人同意或未付费即将他人作品使用于产品外包装、图书、宣传册、展览、网站、微博等,很多人都想知道网络图片如何界定著作权,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网络图片如何界定著作权,相关规定如下:《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法律保护摄影作品,也就是常说的图片,摄影作品的定义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律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首先,它要符合作品的特征,也就是具有独创性;其次,它是由人使用器械而成,既区别于绘画,又排除了非人为的因素;最后,它是对客观物体的表达,而不是客观物体本身。(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2)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3)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图片如何界定是否侵权根据法律规定界定图片侵权主要是存在以下行为即可认定: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3、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著作权之外,关于表演者、广播者等人群的权利需要保障,接近于著作权但不属于著作权的部分权利。那么,什么是邻接权?怎么区别于著作权呢?

一、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申请登记版权和登记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最近很多来申请登记版权的小伙伴总是会疑惑,版权和著作权这两者的区别,总是被这两个词搞的一头雾水,生怕申请登记错了,那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科普一下申请登记版权和登记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吧!咱们先来明确一个概念,其实呢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识的进步促进公众的福利,为了鼓励新作品的复制和在公众中的传播,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复制和分发的专有权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版权调整的权利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作者、发行者和使用者。版权法作为支持知识进步的基础既要考虑给与创造者和传播者报酬也要重视支付这些报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权利。从18世纪早期英国开始制定版权法开始,版权一直是为了试图平衡创作者(和他们的出版者)的权利与使用者的权利的产物,现在是将来也是,三个利益群体都在使用版权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来穿作新的作品。

竞争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复杂的是,不同团体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立场。例如,一个作者会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却不希望别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补偿;一个出版商会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书的一部分,但却不愿给与别人这种优惠;只有消费者的立场是不变的:他们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这些资料。

微电影,是“微型电影”的简称,指的是能够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传播30分钟以内的,具有完整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且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视频短片。它具备电影要求的所有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所以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微电影因为其制作成本低,以及其灵活性和投资决策的风险更加可控,而在激烈的互联网视频竞争中深受欢迎。因为微电影让更好多的电影爱好者(包括专业的和业余的)参与到拍摄或制作电影中来,越来越成为“全民微电影”。但是,正是因为微电影的门槛低,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导致微电影管理难、侵权多。只有重视版权、保护版权,微电影才能获得更大的、更长远的发展。那么,微电影如何进行版权保护呢?微电影应该时间进行作品上海著作权登记,遇到侵权问题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这是微电影创作人维权的保证。将微电影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将微电影进行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

(三)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刻有微电影视频文件的光盘)。

(四)作品说明书(从创作微电影的意图、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

(五)权利归属证明(委托创作的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

(六)委托他人(非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办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作品样本一式两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一份。进行微电影著作权登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著作权登记费。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出来的收费标准,申请人需根据实际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版权登记的收费标准电影作品20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超短片〈1分钟200元/件1-5分钟300元/件5-10分钟400元/件10-25分钟800元/件25-45分钟1000元/件超过45分钟2000元/件电视剧100元/集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2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400元申请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的,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所有: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