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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1 08:24:46

买卖一个软件著作权多少钱

一、买卖一个软件著作权多少钱(一)计算机软件在获得著作权后,可以允许进行买卖。计算机软件买卖可通过购买者与著作权人直接购买,或者是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或者版权交易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购买。(二)计算机软件是网络信息化和信息全球化条件下的产物。随着信息全球化和计算机行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迅速发展。因此,随着软件开发,由之出现的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类产权保护制度。在计算机网络行业,计算机软件相关设计合成品完成后,就可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就可进行软件交易。

二、著作权之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之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一个软件著作权多少钱的相关法律知识了。

视频短片如何进行著作权登记?

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DCI(DigitalCopyrightIdentifier,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在线进行数字作品的上海版权登记。具体的登记流程如下:用户注册→身份核查→填写作品登记信息→提交作品→缴费→获取电子证书。

申请人通过DCI体系在线进行视频、短片的版权登记时,应提交如下电子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完后打印、签字或盖章,完成后再将扫描件回传)。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申请人未事业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

4.申请人未机关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三、作品的样本(提交电子介质作品样本,如上传视频文件,或后期邮寄录有视频短片的光盘)。

四、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作者签字)。

五、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人的授权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在7天之内给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电子版《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版的《作品登记证书》相同。

申请人通过DCI体系登记可以获得数字版权登记证书及DCI码、DCI标,这将赋予登记的数字作品终身的版权“身份标识”。

文字作品是否有登记版权的必要?登记版权需要什么材料?

版权侵权是很常见的,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目前我国文字作品侵权现象是比较严重的。那么文字作品该如何申请版权保护才是正确的呢?

文字作品该怎么申请版权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创作上述作品的方式之一可以是文字作品。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文学作品可申请上海版权登记进行版权保护。

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准备登记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版权需要什么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文字作品样本。登记版权有效期:1、自然人:终生及截至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创作完成后一直没有发表的,截至自创作完成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

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版权责任

近几年来,国内开始出现由于最终用户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今年,微软公司控告亚都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软件一案的出现,更加引起了国内有关各界的热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在这里笔者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一般简称《保护条例》)就争论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种误解。笔者认为,关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该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这个问题的提出和讨论过程中存在一种误解。在讨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时,首先需要就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这个概念作出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五)规定:著作权中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版权法中,所谓对作品的使用是指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对于作品的这些使用属于作品权利人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不妨把对作品的这些版权性质的使用称为版权性使用。

版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行使这些权利,即进行版权性使用。但其他人未经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般就不得对作品从事上述这些版权性使用行为,至于对作品的阅读欣赏等消费性使用行为,只要在使用中不涉及版权性使用行为,版权法就不予过问。例如,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对一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可能被版权法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对于购买、阅读作品非法复制件的行为,通常就不需要承担侵害版权责任。

软件的主体是计算机程序。对于最终用户来说,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实用工具。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结合在一起,就成为人们用来解决特定业务问题(例如科学计算、事务处理、过程控制、辅助设计、分析决策等)的一种技术手段。最终用户取得一项程序复制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其装载运行,为了与版权法中所指的版权性质的使用相区别,不妨称这种使用为功能性使用或者工具性使用。

把计算机程序列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也属于该软件的权利人。作为工具,通过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使用即装载运行,将使人获益;作为作品,通过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性使用即复制、改编,也可以使人获益。在讨论对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需要区分版权性使用和功能性使用这两种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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