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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0 08:15:08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那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1、著作权许可合同是一种协商一致的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订立,不要求许可人将作品实际交付被许可人,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权许可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以支付义务相互对待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愿意承担支付义务的原因在于对待支付的期待。权利义务条款是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著作权许可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作品的创作耗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许多优秀的作品。被许可人使用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4、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合同。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权属于专有使用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报刊出版作品除外。因此,如果被许可人想要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他必须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报纸和期刊出版作品除外。

有很多人好奇,如果没有软件上海版权登记这一流程,是否能取得软件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软件是否取得软件著作权与软件是否登记并无必然联系。关于著作权的取得,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即作品一经完成,创作人即取得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即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创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这就是立法上对自动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注册取得,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只有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法定机关的登记备案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才被法律认可,如美国的版权登记制度。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形式有哪些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亦给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版权即著作权,当一部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自动获得了版权。对此,就引发了一个对版权保护的问题,大多数人都不理解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进行版权登记保护呢?NO.1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之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创,即改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必须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所以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上海版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

NO.2加强了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者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倒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NO.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

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申请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自己的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经过这样比较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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