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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9 08:10:07

在不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改如何判断?

对于软件来说,有些是个人独立开发的,有些是合作开发的,更甚者有委托他人的。那么这些产生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改如何判断呢?跟小编学习下吧。

一、不同软件著作权归属判断

1、共同合作开发(1)如果在合作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合作开发者之间签订了关于共同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的,应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2)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可以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的享有著作权。(3)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应该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全部的开发者协商一致来行使;若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的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委托他人开发(1)如果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那么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应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确认权利归属关系。(2)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对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该软件的使用权。

小编为什么没有讲个人独立开发的著作权归属呢,因为个人独立开发的那著作权肯定属于个人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企业把含有美术图案的商标注册与该标识的版权登记保护,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很多人还没弄明白二者间的区别及各自的功能和作用。要了解商标与版权的区别,就得先知道商标和版权的定义概念。

商标,是指产品(服务)上所使用的一种标记,是为了区别他人同类产品上的一种标记。版权,是指对作品的一种保护,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

商标和版权具有以下区别:

1、申请机构不一样。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的,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的。

2、保护对象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等;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

3、保护期限不同。商标的期限只有10年有限期,超过10年需要进行商标续展。而版权进行登记之后,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到期后版权部分权利消亡。

4、客体不同。商标是区别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而版权(著作权)是针对文字、音乐、艺术、科学创作等原创的保护。

5、保护条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

为什么很多申请了商标的人还会去考虑登记版权呢?

近年来,商标纠纷不断增多,商标保护战略合作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式操作“商标版权化”。“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商标版权化具有以下几大优势:

1、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从这点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2、非商标性使用。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就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3、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4、“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所以,很多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同时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经过设计的图形商标,版权登记更是重中之重,“商标版权化”这波新操作当下越来越成为企业保护自主品牌的不二之选。

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著作权侵权有以下几点,以下几点都是对著作权的侵犯:

1.未经2人以上许可出版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未参与创作,并署名他人作品以谋取个人名利;

4.歪曲或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展览、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制作使用作品,或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有偿而不有偿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作品或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擅自使用出版社出版的书刊版面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著作权的其他违法行为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

11.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传播其作品,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别人独享的书籍版权;

13.未经许可复制和分发表演者的录音和录像,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除非著作权法另有规定;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和传播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和电视节目,除非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

16.故意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变更作品、录音录像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或销售带有假签名的作品。

在,认定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主要因素

大多数作品都采用的文字创作方式,而这种方式也导致了作品版权容易遭到侵权。那么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认定因素有哪些呢?一、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认定因素

1、损害事实的存在(1)知名作家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著作挤占了知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而使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使出版商不再与该知名作家合作等,从而现实地侵害了该被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贬损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形象,招致社会和读者对该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评价等,给该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2、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畅销作品作家从行为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就成为认定冒名侵权的重要根据。

3、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4、有冒名的故意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如何认定故意,依意思主义,行为人不但要知道行为的后果,而且还要证明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认定主观上有故意。观念主义则认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之心理状态应从其认识因素与其行为本身来判断,因此,故意之证明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之预见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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