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黄浦区文字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黄浦区文字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3 08:14:39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你都清楚吗?

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特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

姓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从法律上讲,名称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名称。著作权侵权是指所有违反著作权法律,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当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他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当公民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他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道歉,但赔偿不适用;

著作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我们有自己的名字,我们经常在一些地方签名,我们也有一定的权力签名。姓名权和署名权有什么区别?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成为法律中最复杂、最深刻的分支之一。

署名权是这项复杂的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署名权的各种具体应用的总和构成了署名权的内容。厘清署名权的内容,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保护署名权。署名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决定如何署名的权利、决定如何安排署名的权利和署名说明的权利。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名称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名称。姓名不限于户籍管理机关中公民的正式登记真实姓名。姓名权包括: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变姓氏或名字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良好的风俗习惯,都是允许的,但只需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变更手续。名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专有名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说有的抄袭是比较高级的,在我们判定的时候也是很不容易的,当自己遇到这样的情况时,想要快速的认定是否侵权,请跟着小编的步伐,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一起来看下,高级抄袭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

1、在具体作品中,哪些部分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并不十分清晰,也无法事先确定一个划分的基本原则,只能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不应绝对排除出抄袭的判断之外。思想、主题、情感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确定某一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将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排除在外。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时,也需仅对表达进行对比,而将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排除出去。两部作品,尤其是改头换面抄袭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思想、主题、情感,对认定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3、对于小说而言,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

4、对被控侵权的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如果单独对某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相似。

5、不能简单地将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割裂开来,因为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高级抄袭的认定虽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只要我们掌握了正确的方法,自然认定起来也是比较容易的,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主要为大家觉得好的内容就是,高级抄袭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希望在您认真的阅读以上内容之后会觉着对自己是有帮助的。

音乐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几种?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家知道音乐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吗?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1、翻唱侵权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2、音乐抄袭法律人士,“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

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版权所有: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