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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作权登记转移过程是怎样的?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1 16:55:39

著作权被转到职教转程,著作权被转到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转程。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那么什么是上海著作权登记转移过程呢?

1.基本流程: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检查收到的材料→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缴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核阶段→制作并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2.所需材料(1)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申请备案的转让或许可合同或协议2份以上;(4)合同中提及的工程样品;(五)委托他人申请代理时,代理人必须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权属证明材料。

3.处理时间应在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补充正确的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后60天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将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基于诚信原则,实行自愿登记。虽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国家强制性的政策,但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更是百利而无一害。那么,软件开发者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呢?

一、是给予软件重点保护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二、是侵权纠纷或诉讼中最有力的证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无论是指侵权诉讼中,还是在一般侵权纠纷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如果没有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三、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虽然通知中没有强制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但明确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

四、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有效凭证。《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有些地方规定软件技术出资入股的比例可以更高,但是均以已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为前提。

五、是去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重要证明。 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向银行质押贷款时,除了需要提交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外,更重要的是提供有效的著作权权利证明文件,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著作权权利归属最有利的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六、是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重要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是申请高新企业认定的重要砝码。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材料。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是非常重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是标志着所有权的使用,可以保护作者的正当利益,也可以宣传正当权益,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为什么要保护软件著作权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吧。 

一、为什么要保护软件著作权 (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 (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软件著作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软件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转让软件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 权,在允许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软件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软件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软件著作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软件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 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软件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 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软件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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