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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8 08:23:07

著作权仲裁协议类型与权利诉讼

对自身拥有的作品遭遇著作权纠纷时,权利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仲裁协议就是方式之一,本文给大家讲述的是著作权仲裁协议的类型及权利诉讼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仲裁协议的两种类型1、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2、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二、权利诉讼1、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诉讼时效制度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

1临时链接服务的工作方式目前很多网站都存在着“友情链接”这一栏目。当你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存在着链接服务,你就可以将鼠标在上面点击一下,浏览器页面马上就会转换到你所想要访问的网站上。这种服务被称之为临时链接。当然网站之间也有达成协议而永久链接的。同样在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也存在着该项服务功能,即当你键入所要查询的关键词后,如果浏览器上存在着你所要查找的信息。那麽反映在你的计算机屏幕上面的就是众多信息的简介及其所在的网站。同样,如果你要查看,只需轻轻一点,马上就会连接到你所需的信息所在网站。此时搜索引擎提供的只是一个指向你所需信息所在网站的“路标”。在你点击检索结果后,会自动显示包含上载作品的网站,却并无原网站(搜索引擎所在网站)的任何标记。

2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通过上面对临时链接服务工作方式的分析,可以发现搜索引擎提供的这种服务,只是在搜索引擎所在网站与上载作品所在网站之间建立某种链接性联系,而在前者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无任何上载作品或网页等信息,更谈不上说是前者对后者信息的非法复制。因此,从技术特性上考察,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此时的搜索引擎所在网站其主体地位只不过是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商,而非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考察,信息传输过程被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ISP的范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ISP如果只是被动地提供网页或者是提供信息搜索工具而不知道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只要ISP未从中获利,ISP就可以免责,但是一旦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存在着侵权,ISP就应该立即中断这些链接,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侵权的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4)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也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在其系统或网络中按照用户的指示存储的侵权材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对因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名录、索引、引证、指针、超文本链接等)将用户指引或链接到某个包括侵权材料的在线站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安全港(safeharbour)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ISP的责任归责,选择采取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时代,计算机是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对电脑的依赖已经越来越明显了,计算机软件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现在身处信息时代,软件作为电脑上的主要工具也常常被我们所利用,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呢?接下来小编将为你介绍软件著作权的作用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哪些作用:1、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更是主张软件权利的强有力武器,如果不经上海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3、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4、可以出版发行,并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5、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6、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7、《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申请人均可享受。

二、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1、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发表权。2、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表明开发者身份,即署名权。3、对软件进行删节,增补,或改变语句顺序,指令的权利,即修改权。4、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即复制权。5、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即发行权。6、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即出租权。7、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即信息网络传播权。8、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转换成另一种自然的权利,即翻译权。9、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获得报酬,在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的时候。

三、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一)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四)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权利继承人,提交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权利继承。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是可想而知,所以针对版权人们也会比较关注,拥有版权的状态下,人们也会进行提前版权的申请,后期也可以进行版权的转让,作为权力的转让者也会获得部分的资金,对于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版权转让费是多少钱?不妨和小编来了解。

一、版权转让费是多少钱版权转让所需费用:登记1年内转让:900元/件登记3年内转让:1000元/件登记5年内转让:1100元/件登记10年内转让:1200元/件注:以上费用包含版权局收取的官费和查询费。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

二、版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的规定,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著作权转让登记所需要的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2、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版权转让过程中,也会有很多因素影响到版权转让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参考以上内容之后,希望让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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